自7月1日起,《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正式启用后,很多市民关心里面新的条款规则,但近日有许多市民反映道,他们违规停车后交警并非按新条例罚50元,而是仍按照原有规定处罚200元。很是费解。昨日,昆明市交警支队召开新闻通报会表示,在《省条例》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称《市条例》)没有最终调和统一期间,对违法车辆仍暂且依照《市条例》实行处罚。
据了解,目前实行的《市条例》中一些处罚规定,与今年7月1日实行的《省条例》部分规定不相一致,昆明市交警支队就如何适用处罚标准,分别向省人大、市人大相关部门以及市政府、省交警总队进行了汇报请示后确定,在立法部门尚未对两个地方请法规作出修改完善前,对违法行为车辆暂依照《市条例》处罚标准实行。
今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条例》后,交警部门立即对照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报经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于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市条例》进行了梳理,《省条例》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与《市条例》不相一致。
经两级人大研究认为,《省条例》和《市条例》都是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或批准执行的地方性法规,且在《省条例》颁布以后,省、市两级人大也尚未对《市条例》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从《市条例》的内容看,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并不抵触。因此,《市条例》仍然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交警部门表示,在立法部门尚未对两个地方性法规完善之前,对违法车辆仍暂且依照《市条例》实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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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